刘某系一混凝土搅拌机运送车车主,未取得车牌。2011年4月,在明知王某无驾驭证的情况下招聘王某驾车。同年12月,王某驾驭该车辆运送混凝土,因未依照操作标准安全驾驭,与相对行进的一辆面包车相撞,形成面包车乘坐的5人逝世,两边车辆不同程度地受损。王某在此次事端中负该事端悉数职责。
不合定见:对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,但对车主刘某是否负刑事职责存在不同定见。
第一种定见以为,刘某不构成犯罪。本案事端的原因是王某的违章行为——未依照操作标准安全驾驭。如果把车主刘某招聘王某的行为确定为“指派”,归于刑法所制止的类推解说。刘某明知王某无证与损害成果的产生不具备必定的因果关系,不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。因而,刘某只应承当作为雇主的民事职责,不承当刑事职责。
第二种定见以为,刘某在没取得混凝土搅拌机运送车车牌的情况下,明知王某没有驾驭证还招聘其开车。刘某违背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的规则,案发时该车辆正在运送混凝土,归于出产的悉数进程,应确定严重职责事端罪。
第三种定见以为,刘某违背交通运送办理法规,轻信可避开成果产生,形成严重逝世事端,应确定交通肇事罪,一起还应承当作为雇主的民事职责。
刘某招聘王某开车的行为与形成的事端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》(下称《解说》)第7条规则:“单位主管人员、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许机动车辆承包人指派、强令别人违章驾驭形成严重交通事端,具有本解说第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,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。”刘某明知王某没有驾驭证还招聘为其开车的行为归于此条款中的“指派”。原因见下:交通运送办理法规制止无证驾驭的意图,是为防止驾驭者驾驭才能不合格从而形成交通事端,刘某理应预见招聘无驾驭证人员驾驭特种车辆会形成的成果,但仍招聘无证的王某为其开车,轻信可避开成果的产生,归于过错。终究王某正是由于驾驭经验不足,未依照操作标准安全驾驭,导致5人逝世的惨剧产生。因而刘某的招聘行为与形成的事端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,车主刘某应负刑事职责,一起还应承当作为雇主的民事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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